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闽工商食〔2011〕331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
根据省工商局新“三定”方案对内设机构、职责的调整,省工商局对《福建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我省食品流通秩序,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在局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监管工作。
省工商局分管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的副局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总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必要时提交省工商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
第四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处、企业监督处、市场规范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监察室、商标监督管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信息技术分局、检查总队、商品质量检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