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应当组织本机构根据本规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切实贯彻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下列全省食品流通监管的日常工作:
(一)拟订全省工商系统年度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部署与安排,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与建议;
(二)跟踪、督查全省工商系统年度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全面汇总全省工商系统有关工作动态和总结工作情况,并负责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三)组织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综合调研,对年度工作的计划安排及各机构的职责分工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报组长审定或提交协调小组审议;
(四)对相关食品流通监管的个别具体事项进行协调。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制度,探索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具体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口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协调与落实。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食品流通监管信息公开与新闻宣传工作,具体依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办理。需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发布食品流通监管相关信息、新闻媒体要求采访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情况的,由省工商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的核审监督;配合相关处室开展及指导《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对涉及食品流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核审把关,会同食品流通监管处开展地方立法调研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违法经营案件的查处,建立重大、典型食品违法案例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