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指导食品消费纠纷调处;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的统一退市和查处行动;依托12315执法体系健全完善食品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把登记前置许可关,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市场主体登记,并落实在登记业务系统中对食品流通市场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规范管理处负责指导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的日常规范管理,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组织、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建立并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各类媒介食品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加强对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行政监察,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食品流通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商标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对食品经营者品牌战略指导,组织查处食品市场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信息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维护与整合,建立各业务机构应用软件的无缝衔接,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商检分局负责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培训指导,会同食品流通监管处组织开展食品质量抽检。
第十九条 检查总队负责查处食品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重大、疑难案件和跨省区重要案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对口业务指导,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