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食品流通监管与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
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保持一致,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规范。
涉及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送食品流通监管处会稿;非经省工商局法制处核审,不得签发。
第二十二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全体会议和办公室成员联系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审议确定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工作事项。
办公室成员联系会议的任务是协调各机构间的工作任务分工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协调小组组长决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可视工作需要召开临时的成员机构联系会议,进行必要的工作应变协调。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对全体会议提请审议的重大、特殊事项,认为有必要的,提交省工商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阶段工作督查或专项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动态。督查与专项检查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四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机构对全体会议和办公室成员联系会议议定的事项应认真贯彻落实;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不应推诿、敷衍。
第二十五条 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机构对基层提请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实无法在此期限内答复的,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或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相关机构。可提供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