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是创建“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
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元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切实维护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义务兵(包括农村义务兵、城镇义务兵,下同)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标准
(一)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年﹚3000元;
(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年﹚1000元;
(三)立功受奖奖励。 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一次性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为: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增发1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增发500元;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增发3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200元。荣获多项奖励的可按相应标准累计增发。
二、发放原则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领取,获奖增发部分凭《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优秀士兵》立功喜报、立功奖章领取。
(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优待,按标准发放优待金。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国家规定的义务期),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时间享受优待金待遇。
(四)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
(五)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含从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其家庭不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