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社会保障结余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结余基金存储结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本着整合资源、按规定计息和提高基金效益的原则,加强对结余社会保险基金余额存储、利息结算的监督管理。对结余的社会保险基金,除按规定预留支付费用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为国有商业(或国有控股)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单和债券留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鉴;定期存单和债券由财政部门保存,复印件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计息办法,落实活期存款的优惠利率政策。
社会保障结余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效益意识,积极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措施办法,积极争取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好归集基金的保值增值政策研究工作。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社会保险结余基金可以投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运营方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任务,保证基金预决算工作的全面、准确、及时。全额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机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要由财政将全额预算的事业人员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如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兜底。县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财政对社保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规定,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问题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法规政策
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对存在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未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不及时、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储存、多头开户、拨付不及时、延压支付、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预算等管理不规范问题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和纠正,解决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