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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德办函〔2011〕119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要求,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乡镇卫生院和其他一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80%提高到90%;其中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零加价"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5%。
  二、二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70%提高到80%。
  三、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55%提高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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