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德办函〔2011〕120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1〕38号),发挥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的条件
本市区域内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零加价”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完全使用“基本药物”治疗的,经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一般诊疗费”。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一般诊疗费”条件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应事前向市或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二、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的标准
(一)“一般诊疗费”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药事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等。“一般诊疗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参保人员个人不支付“一般诊疗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变相或另行向参保人员收费。
(二)城镇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每次10元标准支付。同时,采取按人头统筹控制付费的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协商确定城镇参保居民“一般诊疗费”全年统筹控制总额。原则上城镇参保居民全年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年10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