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在核定下达的控制员额内自行组织,或委托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代为招聘,招聘方案应报市就业局审核备案。
六、编外招聘的聘用人员: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勤奋务实;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符合所聘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能坚持正常工作。
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应知、应会考试和考核,考试、考核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对拟聘人员还应根据岗位要求确定体检标准,组织体检。
七、市级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任务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首次聘用的人员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履职情况、履职能力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续聘或解聘。
(二)聘用人员的工资报酬应根据所聘岗位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后还应随工作业绩考核、物价和生活水平上涨及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三)市级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小车驾驶员、花工、清洁工、门卫等后勤保障服务岗位的聘用人员需要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四)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备齐聘用人员花名册、受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到市就业局办理录用备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于15日内到市就业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聘用人员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市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