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健全完善历史档案资料。建立完备的统计台账和完整的历史档案资料,历史资料整理以1990年为起点,其中2000年以来的资料必须完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设置和管理应当规范化,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字迹清晰端正。
  (三)加强基层调查单位的统计力量。各级统计基层调查单位应配齐配强统计人员,规范统计工作流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统称“三上”企业),应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5人。小型企业应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其他基层调查单位也应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县区统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督导,对“三上”企业统计人员实行档案化管理,人员变动要报县区统计部门批准,实行先补后调。
  三、大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强化部门统计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综合统计职能承担科室,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严格工作程序,提高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建立健全部门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建设,健全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要对统计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尤其是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全市发展水平的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部门数据真实反映全市情况。要围绕本行业主要数据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及时报送部门服务业调查资料、地区生产总值评估审核需要的资料、各项考核涉及的统计数据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上报的资料认真把关,并签字、盖章,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考评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整体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考核、评价要求,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并将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列入市政务专项督查考核。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