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聘期一般为3年。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五)招聘新进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培训学员。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人员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鼓励县区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推动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实施,加大全科医生吸引和培养力度。
(六)安置未聘人员。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中的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实行三年待聘制、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途径和办法妥善安置。对编制和人事计划外的未聘人员,各县区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具体政策,妥善处理。
(七)开展绩效考核。在县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八)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东人社发〔2010〕38号)执行。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不低于4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