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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减少农村、社区火灾数量,降低火灾损失,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社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群众由过去的分散居住逐步转为集中居住,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很大改变,但部分地区的消防工作相对滞后,仍然存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村镇、社区缺乏消防安全整体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等问题。消防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推进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全面提升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一)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将消防工作与农村、社区整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要深入落实《农村防火规范》,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与危房改造、道路改造等同步实施。制定农村建设规划方案时,要将包括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和消防水源等在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规划。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乡镇政府驻地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设置自来水管网的农村,应安装公共消防栓,压力、流量应当满足消防要求;其他农村可以合理利用周边河流、水塘、水库、水井作为消防水源,并设置便于消防车取水的平台。2011年,所有的村庄都要保证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社区内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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