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潍坊市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一、规模结构
1.服务业增加值。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是指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除农林牧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常住单位(即第三产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人均服务业增加值。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服务业增加值按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常住人口。
3.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4.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
用公式表示: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二、科学投入
5.完成当年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其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额。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
用公式表示: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