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销售(营业)额增长幅度。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销售额是各种经济类型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本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指各种经济类型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和其他收入。其增长幅度即报告期销售额与营业额之和比基期销售额与营业额之和的增长百分比。
14.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营业性运输工具(铁路仅指地方铁路,道路运输工具不包括城区内的出租车、公交车)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客(货)运周转量=Σ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交通运输客货运总周转量的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比基期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5.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的合计数。
计算公式: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上一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上一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
16.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占房屋销售面积比重。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销售面积总和。
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占房屋销售面积比重=当年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当年房屋销售面积×100%。
四、加分项目
17.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加3分,每提高0.5个百分点加1分。
18.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完成年度剥离任务,由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办公室根据其工作成效评定加分,最高加10分。未完成年度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