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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向代建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概算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不可抗力、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代建单位应当协同使用单位按照原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或者施工业务。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由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代建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资产价值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资料。在向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代建管理机构审查后,由省财政部门拨付代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用可按照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额分档计取,其取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及省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代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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