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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一)继续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研究制定基层服务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和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确保有编有岗。积极做好本地区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二)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大力开发社会管理、社区服务、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并重点解决好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一)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区县、开发区要将大学生创业纳入本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现行的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我市创业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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