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
以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直接入口食品为重点,立足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抓主犯开展全面清查。以社区、村庄为基层单位,按照地不漏房、房不漏户的标准深入开展排查,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卡、堵、截,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考核指标:投诉举报和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率达100%。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四、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严打行动”按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执法检查阶段(6-7月)
1、开展集中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有关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尤其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排查,执法检查覆盖率达100%。
2、重点监督抽检。各县区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肉制品、豆制品、辣椒制品、乳制品、面制品等重点品种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要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有关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3、严查违法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二)规范管理阶段(8-9月)
1、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等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