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多部门联合会商和新闻发布会制度。预计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将影响我市,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时,气象部门应根据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业情况,联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防御会商,必要时将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可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各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按照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原则,组织开展跨县(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预报预警,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影响成因分析和防御对策联合研究。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健全应急监测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和维护,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区域气象观测站、雷电监测站、水汽观测站等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站网,健全天基、空基、地基同步立体气象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报送流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与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铁路、水务、农业、卫生、教育、环保、地震、旅游、民航、安全监管、林业、广电、保险、粮食、电力、通信以及军队、武警等相关部门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经气象部门授权,各级广播、电视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逐步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边远农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加快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塔或电子显示牌等装置,有效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