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预防工作重点,细化防控措施。首先是预防职业性中暑。要清醒认识到高温作业,热辐射大,劳动强度高,人体极易发生中暑的特点,将预防职业性中暑作为防暑降温工作的重点;其次是防范职业性中毒。高温季节有机溶剂挥发性明显增强,作业环境污染加重,毒物容易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导致职业中毒的发生;三是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高温季节下水道、污水池等市政设施容易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要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有心血管、中枢神经系统等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对有与高温作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高温作业,并妥善安置。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要加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
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燃气、供电、化工等企业和油库、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储存场所及各类用电用火设备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值班巡查;对建筑、船舶、冶金等高温作业防控重点单位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诊治的中暑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高温季节津贴发放以及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