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诚信创建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规科〔2011〕120号)
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精神,为严格贯彻执行《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沪安监管规科〔2009〕167号)要求,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本市安全评价领域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强化社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把安全评价活动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全面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创建工作,引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完善机构诚信信息发布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安全生产诚信秩序。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诚信自律管理机制。安全评价机构从法律法规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评价质量过程控制等方面出发,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共同制订《安全评价机构诚信评估规范》,形成本市安全评价领域诚信自律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诚信评估机制。由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全市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标准、程序,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市安全监管局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并在互联网、相关媒体上公示。
(三)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诚信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评价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收集、整理、记录各类安全评价机构经营活动信息、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信息、安全生产诚信评估信息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纪、投诉举报、查处处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