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本级及所属各县的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绩效督导检查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财政应加强对下级财政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加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九条 对不同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主要有: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的基期与当期、以及同类指标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客观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综合评定法。通过对绩效目标进展的均衡性、时限性以及措施的有效性,综合分析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综合分析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省财政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各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每年绩效考评的重点及奖补资金安排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处,具体负责布置每年的绩效考评任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综合分析与评定等工作,提出绩效考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财政部门下发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
(二)州(地、市)财政部门分解、落实本地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州、县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自评报告。
(四)考评评定。省财政部门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对各地财政管理绩效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考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省财政部门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考评任务,认真搜集整理相关考评数据和资料,为年终绩效考评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严肃考评工作纪律。考评工作组成员应实事求是地向工作组提供相关考评数据和资料,并客观、公正、积极地参与整个绩效考评分析与评定工作。提交领导小组的考评报告必须附带原始考评依据和资料,同时要有工作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签字,以体现考评工作的严肃性和审慎原则。各地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考评资料。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根据绩效考评的重点,合理确定每项考评指标的分值。采用积分法考评,满分为 100分,并根据分数段将省对下财政管理绩效划分为五个档次。即,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档,80-90分的为二档,70-80分的为三档,60-70分的为四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五档。不同的档次采取不同的奖惩办法。凡本级预算管理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编报虚假信息的,或所属县中有2个以上的县被评为绩效五档县的,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视同五档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