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和省级财政审查备案制。由县级政府根据省或州(地、市)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额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下达项目批复。县级政府按照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上级相关部门依据批复的方案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坚持整合使用原则,要以奖补资金为引导,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整合各类资金,做大项目规模;尽可能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青海省支农投入目标考评办法》、《省对下支农资金专项奖补办法》 (青财农字 [2009]922号)同时废止。
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办法
(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和激励地方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经费投入管理机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省对州、县两级财政教育投入、专项资金管理及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以考评结果为依据进行奖补。
第三条 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对象为 7个州、市(海东本级无学校不考核)和46个县(区、市、行委)。
第四条 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告。
(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的年度财政决算报表。
(三)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报表。
(四)同级教育部门编报的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五)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下达的资金文件。
第二章 绩效考评指标
第五条 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指标包括:
(一)落实中央及省级支持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情况。
(二)地方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增长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重。
(三)地方财政教育投入占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
(四)本级财政教育投入较上年增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