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规发[2011]84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测绘行政处罚工作,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规划、测绘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对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行为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对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违法建设案件
主城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案件,上报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处理:
1、规划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相差1%以上(未改变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
2、规划批准的总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且违法建设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3%以上的违法建设案件;
3、规划批准的总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违法建设总面积或单幢建筑(除居民自建自用房以外)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或超过批准总建设规模5%以上的违法建设案件;
4、擅自减少规划许可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停车泊位或改变建筑立面设计要求,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案件;
5、市局规划监察执法总队立案查处的案件;
6、分局认为需要上报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的其他违法建设案件。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违法建设案件,参照前款的规定,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二)其他案件
涉及重大或者复杂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