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案件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复议机构、信访机构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按照《
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细化标准
|
1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处合同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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