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处记过处分。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处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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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者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资料已出境的,处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测绘成果资料未出境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其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处记大过处分。
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在区县级媒体或在一般广告中使用以及在其他小范围内公布的,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改正,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在市级媒体或大型广告中使用以及在其他较大范围内公布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在国家级媒体、境外媒体、互联网上或在重大国际性社会活动中发布,广泛传播造成重大影响,责令改正,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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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配合调查的,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不配合调查的,并测绘约定报酬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配合调查的,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不配合调查的,处测绘约定报酬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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