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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处测绘约定报酬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国家赔偿的,处测绘约定报酬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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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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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国家赔偿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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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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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二倍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测绘的,测绘项目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测绘项目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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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国家赔偿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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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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