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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1、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测量标志安全造成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处一万元罚款。

2、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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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1、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在小范围内进行测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国家坐标系统进行测绘,采集数据量较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国家坐标系统进行测绘,采集政府机构和重要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交通枢纽等地理信息数据,数据量较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国家坐标系统进行测绘,采集未对外开放的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活动,数据量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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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商业性提供或者开发使用、不按照规定管理测绘成果,造成测绘成果损毁、散失、或者封锁测绘成果资料,限制他人查阅、使用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商业性提供或者开发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管理测绘成果,造成测绘成果损毁、散失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封锁测绘成果资料,限制他人查阅、使用公开的测绘成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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