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全省所有采砂石场(矿),重点是耕地、河道的各种采砂石场(矿)及管理秩序。
(二)整治内容:整治和清理全省砂石开采活动,依法从严打击和有效遏制全省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清查开采砂石主体,对所有开采砂石主体进行普遍的清理检查,严厉打击偷采、乱采、无证(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查非法转让矿权行为,对未经审批以出租、承包、抵押等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依法予以处理。三是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严肃查处各开采砂石主体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监管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等行为。四是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检查矿山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环境治理保护方案和环保治理设施配套建设等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因非法开采砂石或乱采乱挖破坏、毁损耕地、堤防以及因开采砂石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对非法开采和严重破坏资源及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2011年7月1日—2011年 10月20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0日)
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成立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包片检查、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辖区各种开采砂石场 (矿),尤其是耕地、河道开采砂石业主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分门别类逐一登记造册(见附表),并制订具体整治方案,于2011年7月30日前逐级报送上级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督察组,对下级清查情况进行督察和核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30日—2011年8月30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由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排查的结果和具体整治方案,分类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对虽合法开采经营,但欠缴相关税费或管理存在漏洞的企业,责令其限期补交相应税费、整改存在的漏洞。二是对破坏生态环境、毁损耕地、堤防或者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等违规开采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开采砂石企业,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本着“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按要求进行整改恢复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各类证照。三是对违法开采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对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企业或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五是对参与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摸清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陷入非法利益格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整治工作完成后,逐级上报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由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报告。
(三)规范秩序阶段(2011年8月30日—20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