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开采、扶优做强、杜绝非法”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耕地保护、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和河道防洪度汛等有关规定,划定砂石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报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公示,有效指导和规范全省开采砂石资源行为,确保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实现“一个矿权、一套证照、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经营团队”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模式。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20日)
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各级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法违规开采活动抬头。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各级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环保、安监等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如实提供的非法开采线索,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让群众参与到管理中来,努力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全面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建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省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统筹部署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职责如下: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各类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资源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对各类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储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管理。
省水利厅:负责对各类河道内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河道非法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河道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水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水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