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牧)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十九)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五、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统筹协调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责任,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负责相关项目审批,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全省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家庭服务业。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协调解决家庭服务业费税减免相关政策的落实。省商务厅负责按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庭服务业的监管责任,研究拟定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制定家庭服务业相关管理办法和执业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质量,统筹推动家庭服务业网络中心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也要积极开展培训、引领、维权等服务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为满足各类用户需求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工作指导。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