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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布《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和《湖南省地方粮食企业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粮食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定和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 〔2010〕 28号) 要求, 经省政府批准, 现将我省重新修订的 《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和新制定的 《湖南省地方粮食企业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 予以公布。 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实施, 由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数量, 由市州、 县(市、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湖南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 加工、 批发销售的经营者, 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湖 南 省 粮 食 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一、当粮食市场出现供大于求、 粮食价格明显下跌时, 从事粮食收购及加工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应当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5%。从事成品粮批发及零售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应当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15%。
  二、当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 粮食价格明显上涨时, 从事粮食收购及加工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应当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5%, 从事成品粮批发及零售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应当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
  三、从事粮食收购、 加工、 销售两种业务以上的, 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高值执行, 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低值执行。
  四、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企业, 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 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五、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 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六、从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 加工、销售的企业适用上述规定。
  七、此《标准》 公布后, 湖南省粮食局2008年第1号有关《湖南省粮食经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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