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七)依珐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信访科)。
监督和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承担相关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按有关规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三)民族科。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负责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事宜;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少数民族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项;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组织少数民族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组织协调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培训和科普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