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况。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