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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沉陷区土地治理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土地使用合同。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为市重点建设工程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按照以上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确认。

  第七条 利用上述范围内土地做为建设用地的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八条 工业用地参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进行用地指标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其它行业相关指标核定用地面积,确定用地规模。但建筑系数和容积率可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适当放宽,鼓励企业植树绿化,改善生态环境。

  第九条 符合《鹤岗市沉陷区土地治理利用规划》的、交通便利的沉陷区土地,经治理后鼓励用于建设用地。

  (一)工业用地: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废弃地,属一、二类沉陷区的按成交确认价格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年租金;属三、四类沉陷区的按成交确认价格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年租金。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废弃地,属一、二类沉陷区的按成交确认价格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年租金;属三、四类沉陷区的按成交确认价格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年租金。

  (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使用一、二类沉陷区土地,土地出让金按成交确认价格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后,市政府按成交价50%给予土地使用者投入,用于治理沉陷区土地补偿;使用三、四类沉陷区土地,土地出让金按成交确认价格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后,市政府按成交价的40%给予土地使用者投入,用于治理沉陷区土地补偿。

  (三)对于我市确定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采取经市长办公会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年租金收取及投入方式。

  原有深陷区企事业等单位用地,因前期没有矿山环境治理投入,需要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按照市政府新颁布的基准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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