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全市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改造薄弱,均衡发展的要求,以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为重点,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载体,着力缩小校际、城乡和区域间的差距,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是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主体,负责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县(区)域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计划、分阶段落实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目标。
(三)坚持突出重点、改造薄弱的原则。以改造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为重点,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县(区)域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校际、城乡、区域间教育均衡发展。
(四)坚持促进公平、确保质量的原则。把保障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