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交易项目业主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现场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警告并纠正。电子监控影音资料长期存档。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其资格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邀请各级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代表、民众代表和司法公证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