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任务,扎实做好省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入手,以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调节、自主创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创业服务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创建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2011年年底前,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创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打造宽松、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全市新增创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0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达到7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每年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达到10000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三)主要任务。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