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财政投入
各地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促进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整合资源、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奖励优秀创业项目和先进创业人员。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扩大融资贷款规模。
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体系
1、建立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市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创业服务工作的筹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县(市)、区、局成立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的通知》(伊人保发〔2010〕5号)文件要求,成立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并设专人负责。街道设立创业服务窗口,社区配置创业服务专管员,形成市、县(市)区直至延伸到街道、社区的创业服务网络,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将创业服务组织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人事编制、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作用,共同搞好创业服务工作。
2、推进创业服务社会化。扶持相关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鼓励专业化中介机构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会计、管理、信息、技术和法律等方面服务。
(二)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和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级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家,组建专家服务队伍。市人保部门要面向社会招募创业服务专家志愿者,组建志愿者队伍。要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和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管理,搞好专家、志愿者队伍和创业者的对接,根据创业者需求,安排专家和志愿者进行对口服务。每年根据服务记录及创业者满意度等工作业绩,评选优秀专家和志愿者,并予以表彰。
(三)强化创业服务机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