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废旧物品收购、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营业性射击场所、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或运输、保安服务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民政部门。
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民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
负责对从事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编制等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出租汽车、城市公共客运、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及相关辅业等须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