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通知

  (一)农药产品质量市场监测合格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13年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农药产品标签市场监测合格率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到2013年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三)假证、冒证、伪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5%以下;
  (四)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限用农药全部实行定点经营;
  (五)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率每年下降1-2个百分点,到2013年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要稳定在96%以上;
  (六)及时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案件,确保农药生产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农药经营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七)在蔬菜、果树、茶叶主产区,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农药经营备案制度的县(市、区)达到70%。
  (八)对辖区内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所有植物生长调节剂纳入农药管理范畴,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严格监管,与此同时结合各地开展的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加强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进行备案把关。
  (九)严查植物生长调节剂未登记、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过期、质量不合格以及在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处罚。
  (十)农民群众对农药产品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特丁硫磷、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等仍在使用的高毒农药,三氯杀螨醇、百草枯、多菌灵、毒死蜱等风险较大的农药;2,4-D、赤霉素、芸薹素内酯、柰乙酸、吲乙萘乙酸、乙烯利、多效唑、矮壮素、甲哌鎓、三十烷醇、复硝酚钠等几十种植物生长调节剂。
  (二)重点单位。农药连锁经营企业、农药批发市场、统防统治组织、乡村农药经销门店、往年监督抽查中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企业和物流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重点区域。蔬菜、果品生产优势区域重点县,园艺作物标准园所在县。
  三、整治任务
  (一)切实抓好农药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机构。各级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颁布,做到有专门机构负责农药管理工作。市级有条件的要设立由编委正式批复的独立农药管理机构;对于独立暂时有困难的,经编委正式批复加挂农药检定所或农药管理站牌子,并任命负责人,争取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县(市、区)可以建独立的农药管理机构,也可以在综合执法机构的基础上,经编委批文,加挂农药管理单位的牌子。
  2.稳定队伍。各级都要有专人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要保证市级有3人以上、县级有4人以上、乡镇有1人以上专业人员专职从事农药监管工作,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与农药管理任务相匹配的农药管理队伍。
  3.强化手段。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争取把农药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保障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重大农药安全事件处置、举报奖励和高毒农药销毁等重点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和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配备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能满足当前农药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执法设备。争取国家项目投资,建设省农药检测中心、市农药监测站。有农药产品质量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要争取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扩展农药检测项目。
  各地要认真研究农药管理体系问题,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职能宣传,努力提高影响力和地位,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至少按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管理,达到农业部要求的“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经费”。
  (二)继续推进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
  1.强化高毒农药管理,推行定点经营。在全省各县、市(区)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做到实名购药,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
  对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要加强管理,结合监督抽查,对近两年发现涉嫌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一是抓生产环节。重点加强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和对非法生产窝点的打击,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抓流通环节。要在农药销售旺季,组织开展抽查和拉网式检查,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禁限用高毒农药,尤其是基层农药经营点私自倒卖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不法行为。三是抓使用环节。积极排查限用农药可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隐患,要在关键季节,对重点地区、重点作物的农药使用品种进行全面监控,除禁限用高毒农药外,还要对三氯杀螨醇、百草枯、多菌灵、毒死蜱等风险较大的农药重点关注,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农残超标问题。
  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蔬菜生产优势区域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等活动的农药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药使用检查,杜绝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各级要时刻关注禁用高毒农药管理,一旦发现,要及时上报,一查到底。
  2.加大农药案件查处力度,整顿市场秩序。继续坚持“狠抓源头、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点突破、长效监管”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强化县乡基层管理责任。对各类农药案件,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要在抓好企业违规生产查处的同时,重点抓好乡镇、村农药经营点,特别是游商小贩和物流的查处工作,堵塞禁用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销售渠道。要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监管力度,纳入农药经营备案管理范围,防止假冒产品流入市场,引导农民正确选择合理使用。充分发挥高毒农药治理协作小组的作用,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集中力量查处农药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案件处置力度,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照货值标准,及时移交,坚决杜绝应付、推脱、瞒报和“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行为。
  探索案件分级处置办法,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及时列入“黑名单”,重点跟踪监管和内部通报;对于存在假冒、无证生产的,在产品中加入禁限用农药成分和其他非登记成分的,产品中登记有效成分含量为零的,屡次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公开曝光,并报农业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对于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农药标签存在违规问题的,由省农业厅通报批评,并依法做出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
  实行案件查处奖惩制度。对历次农药监督抽查合格、在为农民服务、开发新产品、促进农业生产上有突出贡献的生产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表扬。省设立案件查处奖励基金,对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及时果断、措施有力并对外宣传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存在地方保护和造假形成区域化、规模化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3.加大农药产品抽检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农时,开展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用药和卫生杀虫剂、种衣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监督抽查。要重点对往年监督抽查发现涉嫌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涉及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查。省农药检定所负责生产企业、较大的连锁经营企业的抽检;市县负责所辖区经营单位的抽检,且重心要下移,来自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要不少于总抽样量的70%。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组织的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做好被抽产品的登记、封样、整理、运输等各项工作,保证抽检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农药产品抽检工作。为提高抽检有效性和扩大抽检覆盖面,每个农业县(市、区)要针对有可能存在问题的农药产品,平均抽检农药质量样品5个,标签样品20个,由市组织自行检测。检测、核查、处理结果由市及时汇总按月上报省农药检定所。
  4.打劣扶优,继续开展“农药企业挂牌管理”和“四培育”活动。继续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挂牌动态管理,加强对违规企业跟踪。对没有问题的企业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标签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纳入“红牌”管理。“黄牌”、“红牌”管理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前对涉及的产品暂不办理续展登记,并实行重点监控。我厅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公布企业挂牌管理动态,市县(市、区)要根据企业挂牌情况,分别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管。
  继续开展“四培育”活动,坚持“公益性、公开性、公正性、权威性”的原则,对部、省农药抽检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产品实行评选“一票否决”制度。通过表彰树立起农药行业学习的标兵和榜样。
  (三)做好农药广告和农药产品展销会的管理。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与工商部门配合,加大对媒体农药广告的管理和宣传力度,对虚假宣传和未经审批刊登的农药广告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同时农业部门对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要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农药企业依法向农业部门提出广告申请,严格执行审查标准,杜绝不经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要积极配合全省农药广告联合监督抽查活动,特别要重点监测基层电视台农药和卫生杀虫剂广告播放情况,发现违规农药广告,坚决移交工商部门处理。与此同时,要加强对违规企业产品的检测,发现问题从严处理。
  加强对农药产品展销会的监管力度,并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参展企业和产品及时查处。
  (四)妥善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高度重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切实加强预警分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的,要积极协助当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按规定如实上报信息;对发生使用农药后作物出现药害症状的,首先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处理;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当地政府处理较为困难的,应急预案2级以上的,要及时以政府名义上报省厅,由省农药药害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调查鉴定,要做好协调工作,根据鉴定及检测结果,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提出处理建议。
  做好《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强化人员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维护、样品检测、信息发布、配合协调等工作,尽最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快农药立法进程,加强农药宣传培训。
  针对全省农药管理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努力做好各个方面的宣传引导工作。一是农药管理法规方面,重点加大“农药经营许可”的舆论宣传,得到社会认可和立法部门的支持,为《农药管理条例》的顺利颁布实施做好工作。二是安全使用知识方面,尤其对禁用农药的名单、限用农药的应用范围、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技术等要大力向农民群众进行宣传。三是大案要案查处方面,部、省今年将组织人员到市、县(市区)、乡进行暗访,发现问题直接查处,对问题严重的,结案后在新闻媒体曝光,报农业部吊销农药登记证。四是推优树先方面,要总结宣传我省寿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乳山和安丘实行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制度、平度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威海推行高毒农药条码制管理、滕州试行信誉卡登记制度、泰安实行高毒农药委托经营和经营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等农药管理好经验、新方法,继续加大对“四培育”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产品的宣传力度,带动全省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要利用好山东农药信息网、《山东农药监督管理》和山东卫视农科频道、《农业知识》杂志等媒体,协调好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平台,及时进行宣传,宣传农药,尤其是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作用、毒性,推广科学合理使用技术,指导农民针对不同作物品种正确选用并严格规范使用剂量、使用时间和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安全间隔期,大力提倡和鼓励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要采取组织监管单位和相关企业相互学习考察的方式进行宣传;要组织“科技下乡”和举办培训班等有关活动进行宣传。
  省农药检定所重点负责省内农药管理人员和生产企业、大的连锁经营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市县农药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
  (六)认真开展信息统计工作。
  省农药检定所将把所有农药监管机构人员、农药经营单位、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农药生产企业登记人员等信息在山东农药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企业和监管单位服务。
  以农业部项目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农药标签网上查询系统”和“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构建覆盖全省的农药市场统一监管平台,增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农药市场案件查处、管理信息“一地发布、区域联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在“2010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形成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业局领导联系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人员联系农药连锁经营企业的办法,做到监管到人,责任到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农药市场监管年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监管经费。各市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市场监管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市从2011年5月份开始,每月底前要向省农药检定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抽检、查处等方面的情况,以数据和典型事例为依据。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5),其中,表1-3要求每月25日前上报,附表4-5于6月20日前上报。
  (五)总结工作经验。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行动,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发现新问题要及时调整应对,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重点活动安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