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雷电防御工作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中省直各单位:
为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牢固树立防雷减灾的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法规和管理责任,突出抓好煤矿、石油、化工、各类建筑物、学校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雷电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全面落实防雷设计专项审查制度
从源头上落实防御雷电灾害的专项审查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煤矿、石油及化工、电力工程、广播和通信基站及计算机机房等工程项目,必须达到国家防雷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单位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接受防雷设计专项审查。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必须将防雷设计专项审查纳入基建和安全行政审批及工程验收程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现行的防雷技术标准,严把审批和验收关。各级行政审批中心要向社会公开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查标准和程序,组织气象和各有关窗口单位落实好防雷安全专项审查管理制度。
三、加强防雷电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工作
各级防雷检测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增加设备,定期检测防雷电装置,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按照《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认真开展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努力提高防雷检测覆盖面。突出抓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等重点部位和通信、广播电视、石油、化工、文物、学校等重点行业的防雷检测,确保重点部门和行业防雷安全。各级安全及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对拒绝检测、非法实施检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确保检测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