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感光乳剂、废定影液、废矿物油、含砷含锑废渣提取各种金属和盐,以及达到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
(7)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8)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3)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
(1)利用炼焦焦炉煤气、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气、水泥窑尾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
(2)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3)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废气、冶炼废气生产的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
(4)利用烟气回收生产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二氧化硅、建材产品和化学产品;
(5)利用酿酒、酒精等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6)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3、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2)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5)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
(6)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以及代木产品;
(7)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材产品、装饰材料、保温隔热材料;
(8)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和玻璃制品以及复合材料;
(9)利用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建材产品;
(10)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11)旧轮胎翻新和综合利用产品。
4、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1)利用林区三剩物、次小薪材、竹类剩余物、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高密度纤维板)、活性碳、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环保餐具、饲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呋喃、四氢呋喃、呋喃树脂、聚四氢呋喃、建材产品;
(2)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
(3)利用水产产品加工废弃物生产的饲料、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保健品、农药、肥料及其副产品;
(4)利用刨花、锯末、农作物剩余物、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矿渣、盐化工废液(氯化镁)等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5)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特种油料。
其中:
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冶炼废渣:包括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有色金属灰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制糖废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
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名称:指利用某类废旧资源进行生产时所利用的废旧资源原料的名称。
综合利用量:指填报单位全年利用某类废旧资源进行生产时所利用的废旧资源原料的实物量。计量单位依据资源的特点自行填写,固体、液体以“万吨”计,气体以“标准立方米”计。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指利用某类废旧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新的产品的名称。
年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年生产的本企业生产的某类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生产某类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转移价值。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四、企业环境保护服务业发展预测(规划)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境保护服务业从业单位的运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环境保护服务业的各从业单位。即从事环境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研究、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中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服务业”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服务业: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等。
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服务:涉及各类污染治理的技术、设备、材料、药剂,以及环境监测、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指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方面的工作。
环境监测服务: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监测(称为例行监测)和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的有偿性监测(委托监测)。包括水、气、声、固废等环境污染源监测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
环境咨询服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咨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咨询、环境标志认证及咨询、有机食品认证及咨询、环保产品认证及咨询、节能节水认证及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与培训、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技术评估、环境投资风险评估、环境信息服务、环境监理、环境教育培训等。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包括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及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未市场化的工业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暂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