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便民摊点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便民摊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便民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应分为禁设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一)禁设区: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重要区域。禁设区内一律不得设置便民摊点。
(二)控制区:学校、集贸市场、企业厂区等控制地带,市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节点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区域,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便民摊点必须征得周边单位同意,并控制便民摊点设置类别、数量且限时经营。
(三)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后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便民摊点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
禁设区、控制区、可设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可设区内便民摊点设置位置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统便民小修理点在原区域合适位置进行规范。
(二)早点经营摊点设置在方便市民群众购买早点的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合适位置。
(三)便民水果摊点主要设置在新村小区及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小区周边,以及交通流量小的次干道及背街后巷等区域。
(四)小排档群应设置在建有上下水设施、污水排放、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合适位置。
食品便民摊点设置须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距幼儿园、学校门口100米以上。
第七条 便民摊点设置批准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在听取村(居)社区意见基础上,提出便民摊点设置具体方案,内容包括摊点种类、布局、位置、管理规定等,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市城管局应会同市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