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和乱停车辆;
(四)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七)从业人员应持证(健康证明、摊位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八)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便民摊点设施设备设置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非机动车修理、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摊点应设置可移动携带式的遮阳(雨)棚(伞)。从事非机动车修理的还应配备防油去污设备。
(三)食品便民摊点应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防蝇、防尘等卫生设备。
(四)水果便民摊点应配备遮阳棚、可移动水果货架,果皮等废弃物收集设备。
(五)小排档摊点群应设置上下水设施,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污水不得直接接入城市雨污水管网。
(六)小商品摊点群应设置可移动携带式的遮阳(雨)棚(伞),垃圾收集设备。
(七)在统一位置设置统一的公示牌,公示经营人员身份信息、经营类别、经营点位、监督电话等。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便民摊点的,摊点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
因经营者违反规定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或因故停止经营的摊点,由管理主体收回。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便民摊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便民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城管、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取缔乱设摊点经营行为,及时处理对乱设摊点经营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