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35号 2011年7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的特殊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指标。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目标。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办学标准,初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和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探索残疾人高等教育,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二、完善教育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设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办好符合残疾人就业需求的专业;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