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材料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决策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送审稿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送审稿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分别不同情况对决策送审稿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不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但需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
(四)退回决策送审稿,补充完善草案拟制程序后再送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起草部门送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送交分管副市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认为可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提交市长决定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时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根据具体情况不予审议或者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决策送审稿应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应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共信息网站以及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