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离异家庭中,夫妻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全部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且本人无生活来源,但对方有生活来源的。
(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虚报家庭收入、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七)其他按县、区政府规定不予救助的。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承担子女教育费用(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因水灾、旱灾、风灾、冰冻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属于国家专项救助,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四、救助标准
按照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原则上以200元为起点,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个家庭同一事件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预算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慈善总会的捐赠救助;
(五) 社会各界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六)临时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区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家庭备案登记,及时整理、装订临时救助款物发放明细表,按时上报临时救助工作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