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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离异家庭中,夫妻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全部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且本人无生活来源,但对方有生活来源的。
  (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虚报家庭收入、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七)其他按县、区政府规定不予救助的。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承担子女教育费用(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因水灾、旱灾、风灾、冰冻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属于国家专项救助,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四、救助标准
  按照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原则上以200元为起点,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个家庭同一事件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预算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慈善总会的捐赠救助;
  (五) 社会各界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六)临时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区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家庭备案登记,及时整理、装订临时救助款物发放明细表,按时上报临时救助工作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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