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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通知


  4旧城区改造提升:包括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2项指标。

  5人口集聚:包括镇区总人口和吸纳进镇农村人口2项指标。

  6建成区规模:包括建成区面积1项指标。

  7组织机构建设:包括机构设置、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3项指标。

  8信息建设:包括资料统计报送和活动参与2项指标。

  9社会评价:包括公众满意度调查1项指标。

  第六条 各重点示范镇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考核内容及指标,将本镇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并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含目标任务要求、主要措施、时间进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对应分值)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定量考核指标量化应细致明确、操作可行,定性考核指标应合理设置可供考核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标准。

三、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七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定量考核指标占83分(权重分别为:规划编制及执行占8%,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40%,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占10%、旧城区改造提升占10%、人口集聚占10%,建成区规模占5%)。定性考核指标占17分(权重分别为:组织机构建设6%,信息建设占6%,社会评价占5%),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月度考核按照每月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得分=指标分值×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任务总量)×100%;半年观摩考核按照各镇工作开展情况逐镇现场打分;年度考核取各镇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为该镇年度考核时的月度平均考核分值,月度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30%的权重,半年观摩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20%的权重,年终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50%的权重(即年度考核分值=30%月度平均考核分值+20%半年观摩考核分值+50%年终考核分值)。

  第八条 对定量类工作任务,年底超额完成的给予奖励加分,每超额目标任务10%加2分,加分上限为10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扣分,每低于目标任务10%扣2分,扣分上限为10分。

  第九条 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第十条 考核等次按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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