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审批与清障。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市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防台风预案。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县(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海洋渔业部门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5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列专项计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设计咨询公司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技术依据。
3.3.2预案、方案
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应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四、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的主要河段以及盘山闸的防汛管理及应急响应期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1.6对跨市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市地行政区域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