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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南府办〔201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桂政函〔2011〕75号)精神,做好《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加大矿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和集约利用,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调查评价与勘查。我市成矿地质条件较好,钨、铜、锰、铅、锌、银等矿产资源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正确引导和鼓励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重点加强西大明山、大明山外围、镇龙山地区有色金属,宾阳-横县三水铝土矿等成矿带的矿产资源调查,大力推进镇龙山铅锌矿、上林大丰钒矿、横县陶圩芒硝等矿区深部及外围找矿,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非金属等矿产加工业,鼓励发展钒、铜、银等矿产深加工,大力推进双定水泥和建筑材料、苏圩-蒲庙-伶俐水泥用灰岩、黎塘水泥和建筑材料等矿业经济区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钨、氧化锰、煤等矿产的开采量;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各县、区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矿山总数予以控制。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用粘土和在禁采区开办新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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